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防范和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1.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范,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不同,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差错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者,或授课中擅自离岗5分钟及以内者,或监考迟到或早退5分钟及以内者;
(2)上课不带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讲稿)等必备教学资料者,或课(包括实验教学)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工作者;
(3)课堂教学过程中无特殊理由坐着授课者,或因对课堂疏于管理,导致秩序混乱或学生出勤率低于80%者;
(4)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相差6学时以上(含6学时)者;
(5)未按规定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6)在课堂上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7)试卷命题分值误差3分及以内者,或试题及标准答案有3处及以下错误者;
(8)试卷错评份数比例低于5%者(含5%)。
2.一般教学事故
(1)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教学差错视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每次教学差错视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内者,或授课中擅自离岗10分钟及以内者,或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10分钟及以内者;
(3)擅自删减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学时者;
(4)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者,或擅自变更主讲教师者,或擅自找人代替监考者;
(5)上课或监考期间接听或拨打电话者;
(6)课堂教学过程中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视频、音频或以视频教学代替教师讲授授课者;
(7)误选、错选、漏选教材,致使学生无法使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者;
(8)试卷命题分值误差3分以上者,或试题及标准答案有3处以上错误者;
(9)试卷出题范围、份量、难度明显低于教学大纲要求者;
(10)命题教师提交的试题内容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雷同30%及以上者;
(11)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试卷错评份数、考分错登人数、考分漏登人数比例超过5%者;
(12)未组织好考场秩序,严重影响考试者;
(13)考试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登录成绩,影响成绩管理工作者;
(14)放松考查课程教学要求,不按规定考核及评定成绩者;
(15)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过程中因疏于指导和管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者,或造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原则性错误、质量低下或大面积抄袭者;
(16)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不当,达不到教学目标者;
(17)由于组织指导不利导致实习走过场,未达到实习教学目标者;
(19)其它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师或学生反应强烈,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严重教学事故
(1)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每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在教学、实验、实习及教学管理等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或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或授课中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者,或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
(4)命题教师提交的试题内容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雷同50%以上者;
(5)考前泄露考题或放纵学生作弊者;
(6)成绩错登、漏登人数比例超过10%者;
(7)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经发现教学差错,教务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做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一经发现教学事故,教务处即签发“教学事故通知单”,送达相关部门。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教学事故通知单”五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在一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若事故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则“教学事故通知单”即为最终处理结果。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岗位津贴调整、职务晋升以及职称评定等的有效依据。
四、附则
1.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并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原工学院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修订